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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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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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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eunong
請參閱下連結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51057&mp=108001


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調閱本局所設置、管理之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本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刑事訴訟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經填妥「本局各分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檔案調閱申請書」,向保管(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於審查符合調閱事由核准後,由保管單位指派人員陪同調閱,原則上只可閱覽影像,不得予以拷貝自存,如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則應另依相關法規程序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很好奇, 遺失雨傘是否符合黃字部分所定義之調閱申請條件?
舊 2015-05-09, 08:59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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