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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引用:
作者lzarconlony
1.網路上愛怎麼說都可以 我只是找個律師的說法來提供參考
他的案例是否100%全真 我也不曉得 但是至少部分案例是存在
你要對呂律師有意見 那是你個人見解 與我無關

不過 實際上好幾位律師都會跟你說強制罪的問題 所以 到底是誰錯呢
另外 你是用甚麼身份來批判這件事情? 房東? 律師? 檢察官? 法官? 還是法院相關?
不要跟我說強者你朋友是XXX 這樣真的很嘴

2.律師也就是念過書 考上出來執業 講白點術業有專攻 律師也有專擅的範圍
法條大家都會看 重點是實務呢? 請律師的點就是要"解決問題"
這個解決方式通常不一定是在法條上 法條真的在法庭上就無往不利嗎 恐怕不盡然吧
要是台灣司法真的按照法條處理 那就真是太好了 這個可能只能騙還沒出社會的新鮮人

3.警察是執法 檢察官負責起訴 法官才負責判 你口口聲聲信誓旦旦樓主按照你做法不會惹上問題
真的出包 誰扛? 做人留點...

不起訴書,我可以拿到一些供大家參考
也有被起訴的,也有一審被判刑的
但被起訴的是很少的少數,絕大多數一審會被判無罪
非常極少數一審被判有罪,但二審改判無罪,按照我說的做法
至今法院我還沒看過有罪定讞的,有被判刑的,很多都是還有其他因素

簡略拿法院判決書,供大家參考(以下是被檢察官起訴,然後一審法官判無罪,把檢察官噴回去的案例)

臺灣xxxx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xxxxx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xxxx
選任辯護人 xxxxx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xxxxx無罪。
理 由
一、 xxxx更換系爭房屋之大門門鎖,以此強暴方式,
妨害yyyyy進入及出租房屋之權利…………………
經查:
按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
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
,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
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要
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
舊 2015-03-15, 10:15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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