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那條法律要求喝酒者需要配合警察進行不酒駕勸導?
如果沒有程序談什麼程序正義???
再說該法官要不要先寫一篇類似「米蘭達明示」的不酒駕勸導給警察照念?
否則之後是不是又要上法院爭論警察的反酒駕勸導內容不明確???
民營企業很多績效指標
警察也有很多績效指標
警車停在飯店/餐廳/酒店門口閃警示燈一晚上
不知道的還以為警察在打混摸魚呢
引用:
作者microredw
這個法官判決無誤
只是賠償應該全額由那幾位警察負擔才正確
酒駕要是重罰有用,台灣早就不會有酒駕問題出現
我不否認台灣有許多恐龍法官,但是這樣子的判決,一點都不恐龍
認為恐龍者的論點,不太有說服力
如果那麼行的話,表達能力那麼強的話,去考高院的法官吧
這樣子你就可以推翻這位你嘴巴中恐龍法官的判決
如果考不上,不過是狗吠火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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