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rzbond
我爸在夜市賣西瓜,一堆觀光客來買西瓜,西瓜刀剛好不利,
我騎摩托車到夜市口,手拿備用西瓜刀,快走進去,三天沒拉屎,臉很臭,
這樣有強烈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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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 三天沒拉屎說不定已經造成心理創傷, 加上手持西瓜刀, 需加以逮捕
警察執法當然要審酌客觀的的狀況, 這是一般性的通則, 拿這種極端的例子來測試沒有意義啦
引用:
作者arzbond
簡單來說,犯罪過程中,如有A、B、C三步驟
C步驟是任何人都無法避免受害,也無法挽救時,
那麼B步驟應視為犯罪,不用等C步驟發生!!
我認為以法官角度來說,警察應該等到當事人上車,
發動引擎那一瞬間(有判例視為酒駕)
即進行攔檢,而不是等當事人開上路再攔檢...
開上路是C步驟、發動引擎是B步驟...
理論上是這樣啦,操作起來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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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樣做也OK啊,
做甚麼動作, 有沒有效, 在這個例子都不是重點, 因為
警察什麼都沒有做
不採取積極的作為, 反而不但以消極而且根本是刻意的行為讓酒駕發生後, 再予以追捕
這樣為什麼不用為後續發生的事故負責任?
這跟攔檢時碰到酒駕刻意衝撞, 飛車追捕造成的事故根本就是兩碼子事
一堆人倒是相提並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