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rocat
判決書 先看一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國字第5號
恕刪
截錄判決書
依卷附兩造所不爭執警車行車紀錄器之對話紀錄以觀,21時
44分12秒至17秒間張惠然稱「破功了」、「我們被他看到了
」,李明杰稱「甘有破功」,張惠然稱「他要出來唷」,李
明杰稱「沒一定」,張惠然稱「有阿,他要出來」之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堪信原告主張上開員警於李長榮駕
車離去前,即已等待於全富餐廳前等情,可資採信。被告既
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可能有
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故,危
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足可善
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候駕駛
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上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既已等候
於餐廳前方,應認足有充分時間可勸導李長榮切勿酒後開車
,然上開員警捨此不為,選擇待李長榮駛離,再予跟攔查其
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等當時行使公權力所採方式,毋寧
增加因不及攔停駕駛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風險,並非達
成防免酒駕目的之適當手段,已難謂其等職權之行使合於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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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段還真是覺得怪怪的.
也就是法官認為警方只要規勸就能遏止當事者酒駕的行為?
面對一般民眾只是喝酒卻沒有開車的行為時警方的規勸有多少影響力呢?
在當下可以引用何種法條來限制民眾接下來的開車行為呢?
或者法官是打算讓警方當這位民眾的免費駕駛或是要求警方提供代叫計程車服務呢?
而且話說回來....
面對一個酒醉的人,你說的話有多少他能聽進多少?
假設另一種場景,在平行時空下,警方開出勸導單,而酒醉民眾在警方離去後開車肇事撞死自己.....
受害家屬也一樣申請國賠,因為警方只有勸導卻沒有制止酒駕行為.
這樣法官大人該怎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