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判決書 先看一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國字第5號
前一陣子討論臨檢拒測酒駕被撤銷,像這個例子,警察完全有合理懷疑可以臨檢勸阻,
法官的意思就是警察要業績,警察現場已經埋伏很久,既然已經認定有喝酒,應該在上車表明身份規勸他若有喝醉就不要駕車,警察應保護公眾安全,阻卻違法情事發生,而非以開單做為手段,
若警察在當事人上車前勸舉就不會有後面這些事情發生了,但事實上卻擔心被對方發現破功(警方行車紀錄器對話)。
只是這個責任比例是怎樣認定的,不過法官最大他說多少就多少囉。
截錄判決書
依卷附兩造所不爭執警車行車紀錄器之對話紀錄以觀,21時
44分12秒至17秒間張惠然稱「破功了」、「我們被他看到了
」,李明杰稱「甘有破功」,張惠然稱「他要出來唷」,李
明杰稱「沒一定」,張惠然稱「有阿,他要出來」之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堪信原告主張上開員警於李長榮駕
車離去前,即已等待於全富餐廳前等情,可資採信。被告既
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可能有
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故,危
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足可善
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候駕駛
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上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既已等候
於餐廳前方,應認足有充分時間可勸導李長榮切勿酒後開車
,然上開員警捨此不為,選擇待李長榮駛離,再予跟攔查其
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等當時行使公權力所採方式,毋寧
增加因不及攔停駕駛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風險,並非達
成防免酒駕目的之適當手段,已難謂其等職權之行使合於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