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屁孩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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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要捅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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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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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白色車主應注液而未注液,殺人未遂,過失殺人,傷害致死。屁孩....沒死就罰寫二十篇作文。退堂』

判決書56987200如下:

過失致死屬於刑法殺人罪,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致死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參酌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以行為人所實施之普通傷害行為,乃「客觀上能預見」可能發生超越其犯意所生之較重結果即死亡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不預見」者為要件;即加重結果犯係以該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生,「客觀上有預見可能」之加重之結果,但行為人事實上因當時之疏忽致「未預見」為要件,倘行為人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主觀上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而仍執意為之,即應對該結果負未必故意之責。因此,就上開加重結果犯之要件,自應於判決事實欄明白認定...........&^%$#@
舊 2015-02-16, 05:37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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