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setsun
法官:我大你2億
法官裁定3億交保
彰化地院今天早上重開頂新飼料油案,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前總經理常梅峰、現任總經理陳茂嘉與越南大幸福負責人楊振益等4人的延押庭,4人皆準時出庭。庭訊從早上9點10分到中午12點20分結束,原本預定下午2時10分宣布,後來一直評議到下午3時25分才宣布,早先傳出翻轉要延押,但最後確認重裁認為無羈押必要,提高保金為3億元,其他3人仍是5百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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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制度上的一個原因
因為已經開庭審理中,高等法院撤消原交保裁決發回後還是同一個庭長審理決定要不要押人
如果,他這次裁定要押,豈非自己打自己的臉?意思一下改個增加保金算是交代
記得以前有個案件,地院法官放人,高院發回,法官再放,檢方再抗告成功,又發回,地院的庭長嗆聲高院有權裁定收押,不必發回,再發回還是不會押人(意思是"同一個法官"第一次不押,第二次押,不是自己開自己玩笑嗎?)
如果案件還沒起訴進入一審程序,檢方抗告成功,羈押庭的法官就不會是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