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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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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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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傳說
公僕不依法行政難不成要違法?
如果雇主依勞基法給1/3
市政府是憑什麼要求雇主給2/5?
給新市長訂一個作不到的市政標準叫監督?


一切依法本來就是低標, 那表示的確是沒有特定的勞工政策, 何來幸福勞工之說.
在既定法條上額外增加福利也叫做違法? 這就真的在耍嘴皮了.

市政府憑什麼要求雇主給2/5? 他不一定非得需要雇主自掏腰包給全額2/5啊, 政府額外在1/3的基準上補助給企業加碼到2/5也可以. 重點是政策, 就像助你好孕也會獎勵企業辦理托兒設施等等, 政府補助企業增加對於員工的福利. 你連這種既有政策加碼都做不到, 只會蕭規曹隨, 那哪叫什麼幸福勞工政策, 現在勞工你覺得哪裡幸福? 這種標準做不到? 那就真的是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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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4-12-17, 10:45 AM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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