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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N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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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Burn Notice
文章: 1,059
http://www.taiwan123.com.tw/lawzone...w_type=37&id=95

參考一下
不過時間有些久遠(2005年) 一些見解可能需要更新
(如參考8樓)

另可參考

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ode=7933&mp=022

三、不過上述不合理情形,在99年1月民法、刑法增訂相關條文後,已作修正,簡單來說,就是受害子女在一定的情形下,得以減輕或免除對於「不是」父母的扶養責任,以及免除消極遺棄罪的刑事責任,其中在民事方面:

(一)依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的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以加害父母、受害子女為例,說明如下: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父母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二)簡言之,父母對子女本人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或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其次,父母並非對子女而是對子女的配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如父親僅對母親家暴),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亦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養務。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161

民法第1118條與第1118條之1 都是有關於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的規定,但兩個條文的意義並不相同,1118條為扶養義務發生的要件之一,被請求人(本件為陳先生)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即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在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則可依該條規定為抗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為窮困抗辯之一種;1118條之1則須請求法院裁判為之,而非一定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且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者仍應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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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上法院解決對日後如何履行"扶養義務"的範圍比較明確
不過可能會對伯母造成再次傷害

下決心前真的要好好參考20樓的建議
不然可能後患無窮
PS:依據老媽朋友的慘痛經驗 絕不能一時心軟而接到家裡來照顧

Cross Fingers
舊 2014-12-17, 12:48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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