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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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可免除扶養父母義務
●條件:
˙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殺人未遂、猥褻、性侵害、妨害幼童發育、販賣人口等不法侵害行為。
˙父母曾棄養子女。
●結果:法院依個案減輕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子女不構成遺棄罪。
民法第1117條以及1118條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絕對義務,但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增加
1118條之ㄧ,把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如果父母對子女下毒手,那子女可以減輕或是
免除撫養,同時還加訂一項規則,那就是如果父母沒有履行扶養子女的時間超過兩年,那子女也可以不用扶養父母親。
按民法第1118 條之l 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屆時,若他告兒子棄養,你們仍得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拋棄繼承部分:必須繼承發生以後(也就是人往生後),才能進行拋棄繼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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