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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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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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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snow
剛看到那個圍欄.. OK, 好吧, 那個叫圍欄也行. 個人看法啦, 但我覺得校方不是蓄意做那個圍欄, 而是原本建物設計本如此. 要做管理責任我認為就是要鎖天井的門.( 但我不知道這有沒有違反消防法規) 還有, 我覺得有個主要的問題, 就是大學生很可能不知道坐在上面是會死人的. 當然他本身爬上去所以要負若干責任. 所以學生家長也有自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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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那個圍欄是因何存在的,死者自行跨越一般認知中的障礙物,去坐在一般認知中不是給人坐的地方,這一點應該沒啥好爭的,民事訴訟是講求優勢證據的,原告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那個圍欄不是障礙物,或是那個採光罩是一般認知中可以通行甚至可以坐臥的區域,那法官判被告負80%的責任的標準還真不知從何而來  ....BTW,以消防法規的要求,建築物底層或頂樓的安全門是必須要能從內部一推就開的(i.e. 不得上鎖),若要以門沒上鎖主張被告有過失應該也是不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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