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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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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ndy84 v.2
事實上職員的研發專利究竟是歸屬本人或是所屬公司,本就有不同看法,日本《專利法》第35條規定這類的「職務發明」,只要公司付出合理價碼,即可將專利權移轉給公司,但現實上研發人員往往拿不到相應報酬,「中村訴訟」引起的注目,也成為日本修正《專利法》的契機之一。


不只是日本,很多國家都有這個問題.
關鍵就在於【合理價碼】,公司跟發明者之間往往認知差距頗大.


除了專利權之外,美國版權法也做了修正,作家在35年後可以回收作品版權.
所以當年如果賤賣給了出版商或是公司,現在還有機會撈一票.
舊 2014-10-08, 04:37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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