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erocat
台灣不可能實施終身監禁,不是監獄太滿,是違反比例原則,
駕照都不能吊終身了,所終身監禁是不可能的,解套法是刑後治療,但是現行法律也不可能治療終身。
反觀,國外先進國家終身監禁不能假釋,或是刑後治療可以無限期,
台灣根本不需要簽署聯合國公約,台灣司法人權真的是遠遠優於先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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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段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所以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照包括下列情形:
1.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
2.汽車違規超載,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3.駕駛汽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等類似之管制藥品者。或前經測試檢定有上述情形,經吊扣駕照,而於吊扣駕照期間再有相同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或是拒絕檢測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4.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第三十七條所列各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等)之一,經法院判處罰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5.汽車駕駛人平交道違規,因而肇事者。
6.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或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
7.汽車駕駛人肇事逃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