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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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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gcar2000
我今天不高興就可以使點手段讓一旁的人不准表達意見,即使沒正當理由?是這樣嗎?

這個就犯了強制罪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光是這個就能避免有任何人強迫你不能發表自由言論


如果是政府妨礙你發表自由言論,則是透過行政訴願與訴訟來訴求你的權利
 
舊 2014-07-22, 07:42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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