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rakim
> 任何以聽力為基準的電視台就已經是合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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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從這句話就可知道, 您對成音工程沒啥概念, 每個負責成音的個人或是有關部門單位, 都有他們所需的音控系統, 依他們的需求調整; 但對信號本身, 若沒有一個共同基準信號強度作為參考指標的話 , 各人或各部門就會形成自由心證 , 形成自認為的合理音量以錄製或送出.
結果送至主控播送的音量 , 就會有大有小, 讓監聽人員疲於奔命 .
引用:
作者orakim
當然電視台是給人看的,不會出現不合理的情形 (要不然相關負責人就會上司被叫去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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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成音設備校準時所用的 "給我 0 VU" 一句行話 , 是說給自己聽 , 不是給送信號的對方聽的.....
引用:
作者orakim
也就是 不會大聲到震破耳膜 或者小聲到完全聽不到
電視台會避免這類因為音量而讓人感到不悅的情形
導致這些電視台音量即便有差異 也差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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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對音量的感受反應不同, 不是只有生理上的, 還包含心理反應 , 而就是因為有所謂令人不悅的情形發生 , 才導致世界各國逐步立專法或是簽定協議以限制音量, 尤其是針對 廣 告 :
譬如加拿大有 Regulatory Policy CRTC 2012-273
美國有所謂的 Loud Commercial Rules
紐西蘭有所謂的 -24dB technical standard
引用:
作者orakim
以你的例子來說,不能反應這種受到條件限制而產生的狀況 (音量大小受到聽覺限制)
把他改成自行車賽、賽跑(會受到體能上的限制) 就比較合理一點
只不過還是有不合理的地方
音量可以小轉大 大轉小;賽事 快的可以放慢 但慢的要加快追上快的就很難
如果是非賽事(一般的行車狀況,不一定要快 沒速限 可以慢到靜止) 就離此串更遠了
總結:你舉的例不太適合這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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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相反 , 我所舉的例子車速差異不到一倍, 而車輛本就有其車速極限 , 就跟您提的自行車賽或賽跑會受到體能限制是類似的 ; 而您所提的慢追快難 , 是肇因於您用體能賽事為例所推衍出來, 硬要套用在我所舉的車輛例子中 , 就跟您找不到無線電視法中對於音量的相關技術規範, 硬拿有線電視法對終端收視戶的音量差異限制來套用在互不隸屬的無線電視台是一樣的道理..
而我所舉的各個例子, 都是在闡明當沒有共同認定的參考基準存在時, 就會各說各話, 有各自認定標準的情形出現, 而這也是目前開版樓主所面臨的難題.
總結 : 您對中文所謂 “標準” 兩個字沒啥概念.
引用:
作者orakim
以這串來說 舉例重點在於必須受到條件限制,表現出類似但還是有差異的行為
在這個前提下,要找出適合的例子還能表達出你要表達的意思 是有點難
(至少我想了十幾分鐘都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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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難, 您只是不願承認您找錯法條 , 對成音工程技術沒啥概念, 對於您的文章****現 "標準" 兩字沒法自圓其說而已.
引用:
作者orakim
已經寫了"另外"很明顯表示出 這不是再回你的文,這就別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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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這倒新鮮, 我還第一次碰到在文章對話中所謂的 "另外 " 一詞 , 意指是給別人看的, 而不是指 "除此之外, 還如何如和" .......
大概是我離開台灣太久沒跟上潮流, 一些我所理解的中文字詞代表含義已經演化更替都不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