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rakim
> 有線電視法條規定的是不要差異太大, 而不是以哪個為基準
是這樣沒錯,可是這就可以達到目的
不需要一個作為基準,3dB(相鄰差異) 、 6dB(全部頻道差異) 可以維持差異不大就夠了
... 恕刪 ...
現在去函建議草案的管理細則也要納入音量管理是蠻有可能的
|
沒有基準, 就會各說各話, 就如同開版樓主與我等一開始看法相左, 以及前面以對話方式舉例的情形一樣..
以差異限制來要求各家有線電視業者, 在其各自系統服務範圍內差異不得超過規定是可行的; 但是要套用在目前無線電視或是衛星電視, 要求它們與別台的差異在限制內卻是有問題的, 因為每家播送平台互不隸屬, 每台都主張它才是對的那要怎麼辦? 除非全台統一平台, 或是依主要服務區域各自進行整合成單一平台, 形成類似各區有線電視那樣, 那麼便是可行..
而這樣的音量差異能否被接受? 看人囉! 您說您不在意, 但是有意見的也不少..
我認為律定一個上下限基準值比較好, 甚至可以依據播送內容來進行分類, 給與不同的上下限, 會是可行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