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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引用:
作者netor
"警方一度揚言要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條「於政府機關任意喧嘩」逮捕"如果是這樣的話,那觀光局可能是刑法第246條第二項的共犯。

第 246 條(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
I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原住民的祭典儀式可能是為了追思祖先、感恩天地,但卻常見遊客穿梭在祭典中,甚至要求原住民暫停動作供其拍照,完全不懂何謂尊重文化,把祭祀先人當作娛樂,甚至是嘉年華來看待。”


奇怪了! 當政府任意侵害人民抗議的自由的時候
我們卻沒有任何的法律可以保護抗議的人民.
不受到惡劣的政權以國家暴力來對付

有點覺得老美開國元老為什麼要保留槍枝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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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觀看、不轉貼、不回應、不討論)

想反制爛公司、爛老闆、爛人資的惡搞嗎?
請來ibeejob 發表你那爛到不行的薪水&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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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7-04, 07:23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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