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sic Member
|
故宮文物國外借展早有先例,契約怎麼簽都有清楚的範本可以參考,其中有幾條是連細目都不用查的,我想貼出來就可以解決很多人的疑問跟焦慮
至於這次事情怎麼發生的,前面的網友也有說,都是太相信日本人惹的禍,而我國政府會有這麼大動作也當然有政治義意,否則不被國內政治人物與部分民眾罵死才怪
有人擔心文物會被留ˇˇ在日本這種猜測根本太扯,除非日本在國際美術館間不想作人且想引來中方的個種反應才會做這樣的事,這各種傻的事連我都不會想做你想日本會做?想得再遠,也要合理一點
這次事情已經發生,要看的是故宮最後會怎麼處理,是否處理得宜,很多人就不用跟平常一樣見獵心喜了。這是你我居住的這個國家發生的事,如果只要政府出包你就覺得很爽,那你根本不是關心這個國家希望它進步ˇ,只是個想著我鬥別人能鬥贏,自己獲得勝利就好的傢伙
其實日本也有很多方式因應,包括先把沒有國立的宣傳品撤下再作打算這個方法,總之要陰ˇ我們方法多得是,看我方怎麼接招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出借作業須知
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宣揚文化藝術,促進國際交流,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並妥善處理本院藏品出借外地舉辦展覽事宜,特訂立本作業須知。
二、 向本院洽詢展覽之國外借展單位,其所屬國家必須立法保障文物免司法扣押,並由政府出具文物歸還本院之保證。
三、 (一)本院藏品出借之對象,以曾與本院有良好合作關係、或與本院具有合作交
換展覽經驗、或與本院已建立長久合作關係之博物館為優先考量。
(二)此外,本院尚須評估國外借展單位之當地形勢、展場設備及周邊環境,以
符合本院文物安全維護原則。
(三)大型交換展覽,以專案辦理。
四、 (一)凡有意向本院洽借展覽之國外借展單位,至遲必須於展覽舉辦前二年提出
正式申請。
(二)書畫、碑帖、緙繡、織品類文物應符合本院選件及展出時限的原則。
(三)本院典藏單位亦須於展覽前一年完成借展規劃,包括:文物之特性、數量、
現存狀況、保險價值、展出時間及運輸風險等事項。
五、 國外借展單位必須為借展文物辦理「牆至牆」藝術品全險,並負擔借展文物之包裝、運輸、以及本院隨行、押運人員與展覽佈置等相關費用。
六、 國外借展單位在展場、展覽相關告示、印刷品及出版品等,必須使用本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全銜。
七、 為達成文化交流目的,本院基於互惠原則,得要求國外借展單位提供相等質量之回饋展。
八、 本作業須知,經本院院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