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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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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郵報: This Google Glass user went to the movies. Then he got interrogated for about four hours.

還是來掃盲好了...
任何美國律師第一眼看到論述就能想到assault, 不才正好是吃這行飯的.
當眼鏡被電影院保全扯下的那刻就完成了assault.
接著從電影院放映間到進入電影院辦公室的過程和平性雙方有不同說法及認知.
這個部分也許有battery就是台灣講的傷害罪,這個部分有沒有發生我確實不知道.
接下來是非法拘禁的部分,這裡電影院是說因為得到當事人同意留置所以不存在非法拘禁.
ICE低調的表示當事人自願接受訊問.
ICE具有公務,所以告ICE非法拘禁很可能無法成立,就算能成立多半也得另外找專門告聯邦政府機構的特別法庭.
不過電影院的部分就難說了.
舊 2014-04-17, 07:03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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