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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minghung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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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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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榜函授和解道歉書

金榜函授和解道歉書
本人(林明弘)於2013年9月,因對著作權法認識不清,觀念不正確,在露天網路拍賣刊登以新台幣$1150,出售陳老師課程正版光碟及正版講義課本,附上非正版之上課mp3檔案的隨身碟,此行為造成侵害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 貴公司)所屬之著作財產權,及對陳老師良好的課程造成損害,本人感到萬分抱歉,誠心悔悟。在誠摯的歉意下,衷心期盼貴公司和檢察官能給予改過自新機會,在此希望能與貴公司盡速達成和解,全力配合,並將此錯誤觀念藉此次完全矯正,絕不�**陔陔寣C

本人於2012年準備國考,在台大ptt BBS討論版看到賣家出售mp3,雖然本身已經購入金榜函授正版光碟及課本,但是想加強今年度之內容,故以新台幣$2000購買。2013年9月,因為轉換國考項目,將過去用不到的考試資料上網拍賣,以低價$1150成交。直到2014年4月接到萬華分局偵查隊來電,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嚴重誤觸法網,對此本人對貴公司致上最深的歉意,非常對不起。

本人絕非以出售盜版函授為業,只將準備考試過程用不到之物品拍賣,絕非有意侵害 貴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更無意以此mp3獲利,實因一時未完全熟知智慧財產權法,而將此拷備版附在正版課程售予需要的考生,竟未意識到此一贈送行為已侵害 貴公司權益。當本人得知誤觸法網,驚惶不已,寢食難安,更深覺對不起自己所愛的家人,從收到刑案通知書到完成筆錄後,馬上主動連絡金榜林法務的10 天內,日日誠惶誠恐,身形消瘦,沒有一夜正常入睡。準備國考的路上,經歷無數落榜,失業,被詐騙,父母離異,手足不合,嘗盡人生冷暖。很遺憾,目前依然無業中,與母親一人在台北租屋,參加青年就業服務站的課程度日。此次侵權行為實在造成身心極大的損傷,更希望能獲得重生的機會。

本人非常謝謝林法務在百忙之中處理此案件,與林法務的對談有如在提心吊膽的等待日子中獲得解脫,猶如逆水中得到一根浮木。此恩情銘感五內,大恩大德莫不敢忘。最後,感謝 貴公司的林法務體諒我對法律常識不足而誤觸法網,並體恤本人精神狀況不佳,能接受我最真誠的道歉與賠償,為表示本人誠摯悔改之心,特撰寫此書道歉,用以提醒自己,並對貴公司再次致最深之歉意。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
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立書人: 林明弘
中華民國103年4月 12日
     
      
舊 2014-04-12, 07:2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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