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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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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lyu0003
罷免的規定真的很詭異
選罷法第86條"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不就是為了罷免才發起活動,不接受可以不要簽阿
選舉可以有宣傳造勢活動(拜託投給我),罷免就不行宣傳(一起罷免他)
看來只能在連署前,宣導清楚政策
選罷法該修法了

違反第86條第二、三項也不會怎樣。
最多就給他罰100萬、沒有刑責也不能連續開罰,這點錢隨便募隨便有。
也沒有法源說因為有宣傳活動會導致罷免成功的結果無效。
舊 2014-04-01, 03:34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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