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zz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11993068
民國91年9月底扁政府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翻修,提出扁政府行政院草案,第五條規定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8786號)」(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服貿協議,僅需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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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次修訂不牽涉到立院的審議權,只是沿續前次條文的規定
修訂前第五條條文: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
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但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
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並應經立法院議決。
修訂後第五條條文: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
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
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
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82592100900.htm
http://www.ptt.cc/bbs/WomenTalk/M.1395721856.A.9B0.html
要是真那麼在意,相信大家很樂意國民兩黨合作改得更嚴格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