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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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1年9月底扁政府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翻修,提出扁政府行政院草案,第五條規定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8786號)」(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服貿協議,僅需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可)
10月初國民黨深覺此案不妥,由立委陳學聖領銜提出修正案,共有國親兩黨43位立委與民進黨1位立委李文忠連署。在第5條第2項內加上「並送立法院備查(見院總字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4379號)」等字眼。
蔡英文眼見無法拒絕,竟然臨時想出特別加上「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等字眼。(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如有必要時,兩岸協議可以「黑箱」處理)
嗯~
反黑箱服貿
反服貿
到底相不相同
所以可以拿明朝劍砍清朝官
小英經典:時空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