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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rainwens
就現行法律來說,最後決議權在人民手上



3.人民也可依照公投法舉辦自己想要的公投。

公投提案只要被公審會否決掉,也一樣跑不下去。

.....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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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3條知,某一黨不會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所以基本上還算公平,不是嗎?還是說實際情況不是?
但人選怎麼會由行政院提名總統任命之呢?真奇怪!
重大的會議(審查公民投票案)不用全數委員到要到齊才開嗎?

其實學生反對的,現在已經有點上綱.個人認為他們是在"反對政治壟斷,行政機關專斷恣為.民意機關失能".口號改一下或許更好,或是加個副標也可以.
 
舊 2014-03-26, 04:32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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