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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megag5
問題在於緊急,刻不容緩的危險在哪裡?
這個客觀事實如果上法院肯定存在極大爭議.

在下主要是針對上面網兄的話,
並非再怎麼樣也不能破壞公物,還是有特殊情況。

其次,現在談這個早了些,
重點還是應先擺在服貿違法宣布通過審查的部分,
這是一切的開端。
舊 2014-03-22, 07:30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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