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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回不去了
上一頁有位網友有貼出判決書中的部分內容:

判決書有提到:錢包是掉在7-11的桌上,但是被告返還錢包卻說是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765號

那這該怎麼解釋呢?

所以有養重機就不會貪心?這不就跟我的小孩很乖一樣瞎...這理由似乎很薄弱吧~

[被告是錢包從莒光路巷子撿到]這是告訴人的父親的證詞,如上一則,我覺得不應做為證據.
     
      
舊 2014-01-23, 03:24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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