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rank3388
只看新聞,我也覺是是恐龍法官,但看了裁判書後,我支持一審判決,因為新聞省略了一個重點未提
判決書有提到:錢包是掉在7-11的桌上,但是被告返還錢包卻說是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765號
...佐以證人ooo於偵查中明確證稱:被告於返還錢包時說其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其確定被告說莒光路巷子撿到,旁邊並沒有吵雜情形,假如被告有講7-11,伊一定會聽到等語(見偵卷第40頁),足見被告返還錢包時,欲製造錢包內之金錢早已遭他人取走之假象,以遂行其侵占遺失物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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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看了裁判書,你提出的疑點其實有討論空間.
你上面的[證人ooo],其實是告訴人賴怡潔的父親賴瑞明.
主文的[理由一]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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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告訴人賴怡潔於警詢所為之證詞,雖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
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
之處,適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規定,
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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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也同意告訴人賴怡潔的證詞可信.
而對於告訴人之父親賴瑞明的證詞,被告是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裁判書卻未提及,但法官卻直接把其證詞作為證據.
我的疑問是,告訴人父親的證詞可以無條件採用嗎?
如果偵查當中,被告確實說出[錢包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或者證人(告訴人父親)提及[被告於返還錢包時說其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時,被告無提出反駁,我才認為這被告極有可能犯了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