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那個手機嫌吃像難看那就叫他丟回原處嘛,對方沒有義務免費幫你保管,更沒必要免費送還給你,就讓你手機掉在那淋雨淋到死就好了
想想統一發票對獎跟撿到東西可以要三成報酬的初衷,如果連這都想不起來那別怪社會越來越冷淡,因為社會正引導人們往這方向發展(好心被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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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衷?這個搞不好已經躺在棺木裡燒成灰了
重點:有人逼你去撿嗎?還不是被人發現了民法 805 條的 "利益" 才去的。「路不拾遺」這四個字現在搞不好一堆人寫都寫不出來,打字還可能打錯呢。
話說第一個連結裡面的學姐、學妹的事情,最後還不是動用 "相互保證毀滅" ── 你硬要索取金錢讓我貸款出現空缺,我只好用人肉搜索斷你的發展 ── 達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