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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遺失物反被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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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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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4
您的住址: 幽冥深淵
文章: 232
時隔一小時才送到350公尺外的住處有違常理
一審法官是認為一個人要掏錢包的東西要掏一個小時才能掏完嗎?
以為每個人對大街小巷都很熟嗎?
公車司機又不是郵差或管區
報一個我住處200公尺外同路不同巷弄的地址
我可能都要找半個小時以上了
350公尺外找一個小時也是有可能的
要懷疑人家偷錢可以
懷疑後要拿出憑據才能證明、才能判
一審的判決在我這個外行人看來覺得很瞎
2014-01-22, 09:2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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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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