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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MUS
您期盼的法官是因為民眾的訴願而改變, 還是該因為看證據辦案?
證據在頭一次判決中已經提到本來時間就不足以逃生, 何以第二次改判定成時間足夠以逃生卻選擇留下? 唯有新事證方可推翻前一次判決, 若無新事證來改變判決, 僅把描述觀點改變即可改判, 這和您口中的恐龍法官有何差別? 而您現在正在支持這樣的判決.


我贊成您的觀點

但是這個案子也暴露出一個沈痾已久的問題
「行政法院過度偏袒行政機關提出的資料」
所以行政法院才一直被戲稱「駁回法院」

行政訴訟中絕大部分證據資料,都是來自行政機關所作
而人民別說證據了,連一些基本的相關資訊取得,都常常受到行政機關刁難
如果因此不服,想要提出訴訟
別說想提出證據,就連很多事實爭點都無法得知
如何攻擊?如何防守?優勢都傾向行政機關

這就需要法院介入調查
而行政法院通常只一昧相信行政機關提出的證據
這些證據或者只是「部份」,或者經過「修飾」
但是行政法院就是相信了
當行政機關已佔有優勢地位,而法院又偏袒優勢一方
這樣的訴訟結果不難想像
本案最初的結果就是如此
舊 2014-01-16, 07:04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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