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多回文,有誰去看過法院判決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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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雖稱同為彰化機務段之司機員邱正德事發當日有到
場,可以證明蔡崇輝死於駕駛座上,且死時手緊握煞車
把手云云,惟經通知邱正德到庭作證,其證稱事故當日
因早上新聞報導而獲悉,到趕赴現場時已約11時,蔡崇
輝已送往醫院。
邱正德並證稱依司機員之教育訓練,平
交道遇有障礙物,就要緊急煞車並鳴笛,太魯閣號之駕
駛室構造,右邊、左邊都沒有地方跑,門在後方,等到
站起來就撞上了,而且當時距離又這麼近,5 秒鐘怎麼
夠時間跑?在83年左右,曾發生司機員撞山洞的事故,
司機員上半身都不見了,僅剩一隻手放在煞車把手上,
這就是我們的教育訓練,每次發生這種事故,司機員都
是慘死,沒有全屍等語(見本院102 年6 月27日準備程
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至第83頁),並提供太魯閣號列
車駕駛室照片供參(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90頁)
。足見
原告所稱邱正德目擊蔡崇輝死時手緊握煞車把手一節,
應屬誤會。
(3)本院另通知事故當日前往搶救,第一位發現蔡崇輝遺體
之幼獅消防隊救難人員林成佳,其到庭證稱發現蔡崇輝
時,蔡崇輝躺在第二節車廂門後面與第一節駕駛艙中間
空間,駕駛艙已經變形,左小腿在駕駛艙裡找到等語(
見本院102 年8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06 頁
),
並有其提出發現蔡崇輝遺體時現場拍攝之照片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2 頁),堪認蔡崇輝並非在駕駛座
上當場被夾死。
4.綜上所述,
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司機員蔡崇輝於依標準
程序完成煞車、鳴笛動作後,原有逃生機會但捨命緊握煞
車把手以致殉職。其執行職務遭受意外仍堅守崗位不及逃
生而死亡,固令人感佩,但經核仍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冒險犯難死亡之要件有間。
台鐵自己都沒辦法證明司機是自我犧牲救全車人員,如果只是為了一時同情或民氣
來判決,而不求證據,要符合多數人的期望,叫法院關一關,以後成立投票判決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