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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er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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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大台北
文章: 403
引用:
作者EAC212
參考一下..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rticle_id=39295
在租約到期後,房客人本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若您真的擔心會有法律上問題,建議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房客,定期限請房客搬走,在進入房屋時委請管理員、里長伯或警察等陪同,並將屬於房客物品整理妥善,就可以免除違法的疑慮。


誠心建議這是最佳做法

我前年也是碰到爛房客

也是先口頭告知請它搬走

再來寄存證信函
舊 2013-12-18, 12:39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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