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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筆$16000的「強制休假補助費」是有其來龍去脈的,
(1)在古早以前(可能3,40年以上吧),那時候對公務員的要求是,要認真上班,不鼓勵休假,所以對於公務員沒有辦法休完的「特休」,在人事法規中訂定了「不休假獎金」,年底時以該公務員的日薪乘以未休假天數,以「獎金」方式,政府把假「買」回去,所以不少公務員就捨不得休假。這個「不休假獎金」至今仍尚存在著。
(2)到了連戰當行政院長的時代,思維改變,要公務員從事正當的休閒,於是訂出了基本的休假天數要求,並經過換算,把這些天數原本要發放的「不休假獎金」換算成了「強制休假補助費」,也就是公務員休滿14天者統一發$16000(或休滿7天者發$8000)。剛開始只要休滿規定天數,人事單位就會核發補助費,不用任何憑證的。後來又因為希望公務員休假時能走出去,於是加上要有休假期間的消費發票(不限地點、不限用途的、不限張數費用)。
(3)到了阿扁時代(好像是張俊雄當院長時吧??)交通部觀光局為了要提振觀光,想效法銀行發聯名信用卡的模式,由政府出面與銀行洽談,發行「國民旅遊卡」,原意是要集結國民團體的力量,與商家洽談較佳的刷卡優惠。(註:這也就是「國民旅遊卡」的發卡對象其實是全體國民的)
但這個案子報到了行政院,由於這些長官們擔心「國民旅遊卡」發卡量會不足,於是就把腦筋動到了公務員的「強制休假補助費」的請領方式上了,在請領方式上又加上了要用國旅卡刷卡的一堆條件限制:如異地、隔夜、特約商店…等等。(其實國旅卡就是一張信用卡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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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以後,就出現了後遺症:
(1)$16000的「強制休假補助費」,經新聞媒體報導後,被誤認為是給公務員的額外「旅遊補助」。
(2)「國民旅遊卡」被誤認為是公務員專用信用卡,反而造成推廣受限,而且也不一定有較佳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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