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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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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其中的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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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島已經瘋了
舊 2013-08-06, 10:4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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