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tsmarco
想請問,既然告訴權沒辦法放棄
假設和解書中包含"甲、乙兩方皆拋棄所有民事、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利"這一條,但沒有送法院公證這個步驟
也真的遇到白目簽了和解書後又去提告"過失傷害"
那大多數/最有可能的情況會是???
1.被檢察官擋下來?
2.被法官判無罪?
3.真的背上一條前科?
4.其他?
感謝~
|
民法上的契約效力不會及於刑法,例如,電視上常有肚子餓偷超商,老闆同情不追究,但檢警還是一樣要起訴(一個是私法,一個是公法性質不同)
和解書只是私人跟私人間的協議但具有民事確定判決的效力,而刑事是檢察官代表國家找你麻煩,明顯國家比較猛!
關於人的重要權利除有明文規定外,不得拋棄...
去公證的意義只是讓這件和解書具有公證效力(可以直接拿到法院當作證據)
白目簽了和解又去提告
檢察官還是要受理,因為這是他的權利(憲法上保障的訴訟權),沒有不或緩起訴情形就是要起訴上法院
至於上了法院法官會怎麼判,那是另一個問題...通常法院會希望被害人撤回告訴,這樣他只要下不受理判決就可以結案了...
法官判決供參考
90年台非字第16號
刑事訴訟法並無預行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規定,自不得預行捨棄或拋棄,其縱有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