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偶係大報
如果可以麻煩幫忙轉貼....目前傾向到調解委員會和解,不去警局了!
請問在調解委員會和解時能請他們註記"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無條件放棄刑民事之告訴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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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到鄉鎮區公所申請(你即是聲請人),
主要是去車禍地點所在地的區公所或對造人戶籍住所之公所申請,
依照調委會的案件約2、3個禮拜後會排定日期。
基本上,雙方都願意好好和解並履約,便無需所謂先「提告」或「撤回」
通常要先提告再撤回是因為,同一事件不得撤告後再次起訴,防止後患,
但調委會的制式調解書本身就會加註「放棄刑民事告訴之權利」。
如果您硬要加註這項的話,就在和解當時委員在寫筆錄時請他加註,
而且要真的寫正確,寫的不正確,法院覺得有問題還是會退回來不核章...
基本上都是聲請及對造雙方本人出面才可進行調解,
若未滿20歲之聲請或對造才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出面
本人不到,請別人代理只稱「代理人」,會在當場寫下委任書,委任人全權由代理人代理。
感覺案主您網路上資訊愈看想愈多,
真的怕私下和解有爭議,上調解會依著程序走都不會有問題
畢竟雙方都沒提告且願意好好和解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