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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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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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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係大報
如果可以麻煩幫忙轉貼....目前傾向到調解委員會和解,不去警局了!
請問在調解委員會和解時能請他們註記"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無條件放棄刑民事之告訴權利"嗎?

因為case by case,細節部分真得很難講清楚,

刑事部分對方有重傷變植物人、死亡嗎,沒有不需要擔心這個,
民事部分小破皮,扭傷 直接跟當事人和解就好,不要想太多,那個是給要賠很多錢的人用的,
小案子和解重點在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民事部分幾萬塊的賠償除非那人的配偶等等很缺錢不會跟你打民事,又不是她想要多少法院就判給她。

另外是有些案例,因為和解書沒有寫民事部分,在2年期限的最後一天被提告,但這是很少很少的,台灣人的良知還沒爛到那種地步。
 
舊 2013-07-10, 07:50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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