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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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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偶係大報
其實我的焦慮是來自這篇文章,網路上也有很多血淋淋的案例,
唉...希望和解能一切都能順利...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6569.A.7C1.html



我再說明一下好了,法律上當然和解書寫得愈詳細愈好,
通常我會建議和解書一定要寫明
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可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
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若已提出告訴時應即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
並且和解書簽立應含有權求償的所有人,如被害人配偶、子女與父母簽名 (這點是最麻煩的)
若無法查證被害人家庭狀況,可在和解書加註「乙方保證並無其他有請求權人,日後如有其他有請求權人向甲方求償,乙方負賠償責任」

但是一般人並不清楚這些細節,就必須看情況要不要堅持寫進去,如果對方不清楚法律細節,硬要盧對方寫進去有時候會有反效果,因為人彼此間互相不信任,很多時候會愈描愈黑。

像你這個例子,看對方人品沒有註明應該也沒有關係。如果案件在警方偵查階段,你送和解書到警方,警方應該會跟對方確認,一般這樣警方就結案了。

以我的事例,如果是人家跟我當事人和解,我在最後擬稿時會跟雙方說明既然大家有誠意寫上這段對雙方無影響。不寫上去,還要跑一趟地檢署,因為檢察官還是要確定不提告。

如果是我當事人跟人和解,我也不會一開始就提出,畢竟是我方求人,先聽人家的條件比較有誠意,然後也是在最後寫和解書的時候再跟雙方說明。

有一次,我當事人跟對方談和解,對方盛怒下只談我當事人要承諾的事項,和解書也是對方擬(對方無律師),我當事人就偷偷跟我講怎麼辦,我看對方也是老實人,就跟我當事人說應該不會有問題,因為沒寫所以得到地檢署一趟,出庭時檢察官也是一開始就問對方已經簽和解書是不是有意願要撤告,雙方都回答是,然後就結束了,對方還認為這是必要程序。反正事情可以和平落幕最重要。

當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要不要要求對方重簽和解書自己看著辦吧。
舊 2013-07-10, 12:18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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