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偶係大報
如果警局的算私下調解(刑事無約束力),那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效力應該較強吧?
看網路上是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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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目前有參與調解會的事情...
其實調委會本身也是算私契約的和解,
但唯一不同的是, 調委會的和解書都會寫成可以讓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
送往法院後, 讓法官去認定其可進行強制執行, 而法院核章後就具有一審審判的效力
假設,和解書的內容法院不予核定(無法強制執行), 那至少還有你們雙方私契約的效力..
基本上一般民眾也不會知道這麼多...都和解了無論法院是否核定, 大多還是會遵循
當然, 法院核定的調解書當然效力比較強, 比起私契約來說.
就目前的業務, 大多都是車禍報案後到警局寫筆錄,
警員會問是否私下和解, 自行找調委會申請, 或是寫車禍轉介單由警員統一轉介到調委會進行調解,
警員轉介其實他們也有業蹟, 現在幾乎都循這個管道居多.
就案主的事件, 印象中像車禍這類涉及刑事案件, 會有6個月的追溯期
只要雙方都沒提起告訴, 保留和解書等雙方都履行就沒事了吧
而且您的和解書內容就有「拋棄刑事告訴權」,
也是讓雙方在和解時承諾不再提起刑事告訴.
基本上調委會的調解書內容也會寫上這一條再蓋上雙方印章
警員or地檢署, 大多也希望民眾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不會主動去提刑事的部分...
看過幾件傷害、無照駕駛、闖紅燈...等, 最後都雙方達成和解就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