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偶係大報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0
引用:
作者kino
如果只是普通傷害,屬於告訴乃論罪
你沒有告對方或對方沒有告你
6個月後告訴權就消失了,想告也告不了
但萬一你告了對方或對方告了你
只要向檢察官或法官撤回告訴就好了
這樣檢察官會下一個不起訴處分,法官會弄一個不受理判決
這件事情就結束了


所謂的和解是屬於民事上的
刑事上沒有和解
是否要填寫刑事撤回告訴狀
就看你有沒有告對方或對方有沒有告你
你或對方沒有告就不需要填...

所謂的告訴,簡單來講就向警察或者檢察官表示你被某人給OOXX然後你想告他(追究這件事)...

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狀-->表示你要告某人(不想告就別填)
刑事撤回告訴狀-->(你告了之後,又不想追究了,才填這份)


現在是怕6個月之內對方反悔再提告訴,如果有這樣的顧慮,
是否需要對方先簽刑事撤回告訴狀?
還是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狀和刑事撤回告訴狀都要?
舊 2013-07-09, 07:52 PM #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偶係大報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