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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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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豐原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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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係大報
抱歉我好像在自己嚇自己,
原來調解(非私下和解)是有法律效力的(民刑事都有約束力)。
我現在的問題是在警局和解的法律效力和調解委員會一樣嗎?
還是一定要到調解委員會?


私下和解, 雙方簽字蓋章, 即具有雙方私契約效力,
原則上找律師、警局寫的調解, 基本上都類似上述的形式.

如果雙方都沒提告, 應該不需要寫這個吧? 萬一真的對方反悔上法院提告,
你可以出示你們寫的和解書, 證明你們雙方已經私下達成和解.

而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 則是安排該地區之地方仕紳作第三方協調(無強制力),
根據你們願和解的內容, 寫成筆錄及和解書送往法院, 法院核章後即具有一審審判之效力,
若對方不履行和解書之內容, 可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強制執行(要錢就是),
印象中也可以透過調解會成立之調解書, 送往地檢署並撤回造訴(要再看該調解會的程序)
若警局有報案, 拿著調解書去警局消案即可.

若有進一步問題,
各地方縣市政府都有免費律師諮詢的服務, 去電該地區公所問法扶服務的時間.
舊 2013-07-09, 07:2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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