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上周騎機車時與另一台機車發生擦撞,對方輕傷目前已達成和解,
但似乎和解書上的"拋棄刑事告訴權"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還要再多寫一份"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狀"和"刑事撤回告訴狀"......
然後還得上法院先告再撤,坦白說被這些法律專有名詞搞得一個頭兩個大....
請問大家是和解時是兩種都要還是只要"刑事撤回告訴狀"就好了?
如果只需要"刑事撤回告訴狀",應該請對方在哪裡蓋章簽名?案號和股別要寫什麼?
台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是否要改成當地法院?
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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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回告訴狀(例搞)
案號 :
股別 :
告訴人 :
被告 :
為撤回告訴事:
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案(○○年度○字第○○號),業經雙方
和解,告訴人不再訴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撤回告訴。
謹 狀
台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及相關證物】
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撰狀人 :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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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這是告訴乃論的罪嗎?如果不是,怎麼可能撤回告訴?
我只記得就算是告訴乃論的罪,不是一但起訴就不能撤回的嗎?
我唯一聽過的就是告訴乃論的刑案在第一次庭審的時候,可以提出撤消告訴。
民事的部份你要自已去撤消吧?不過你的糾紛有扯上金錢的關係,你有可能會撤消民事訴訟的部份嗎?就算和解,也要法院認證比較保險。
這一切都只是我個人的聽說,還是請專家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