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wing
這新聞我覺得資方可能沒說謊:「在找合適職缺」,
因為【可正常工作】的身障人士,對公司來說反而是重要資產。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罰款=缺額X基本工資,而且每月罰。
我在104查台中矽品人員約18000人,依法要聘僱180位身障人士,
如果缺100人,則每月矽品要繳交罰款 100X19,047元=1,904,700
每月交190萬對大公司可能沒什,可是財報會揭露...
聘僱身障人士來公司,可謂兩全其美,尤其可正常工作人員簡直對公司來講是天下掉下來禮物。像我公司上月有兩身障人士要離職,人事馬上就去找..還發eMAIL給各主管請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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