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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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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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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lwing
這新聞我覺得資方可能沒說謊:「在找合適職缺」,
因為【可正常工作】的身障人士,對公司來說反而是重要資產。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罰款=缺額X基本工資,而且每月罰。

我在104查台中矽品人員約18000人,依法要聘僱180位身障人士,
如果缺100人,則每月矽品要繳交罰款 100X19,047元=1,904,700
每月交190萬對大公司可能沒什,可是財報會揭露...

聘僱身障人士來公司,可謂兩全其美,尤其可正常工作人員簡直對公司來講是天下掉下來禮物。像我公司上月有兩身障人士要離職,人事馬上就去找..還發eMAIL給各主管請優先錄取。

在台灣,規定是一回事,能否落實就又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強力普查,相信全台灣有達到這項規定的企業應該不到一成!
舊 2013-06-11, 05:46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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