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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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現在罰單都要有證據才可以,要不然上法院很容易輸。(只是一般人懶得上法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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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爭議時還是一分證據一分話,主要是法條定義一旦模糊,
政府只要有一分證據,就可以講七分話,就算上了法院也不見得會輸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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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demon..
我想這兩者差異是很大的、沒有什麼比較性可言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違規處罰、受益者是全體國民
罰款是繳於國庫、而非私人口袋
所以交通警察可以繞過法官給予你處罰
除非你申訴再由法官去認定
而且像站長被 NCC 要求砍的 ETC 文
受益者只有吁吁東集團及政府官員
行政怎麼可以不經法院裁定、而主動去保護特定集團的私利
這也就是美河市、文林苑的根本問題之一
政府可以強制徵收私人土地,只要是從事公眾用途、如:興建道路、公園
沒有人能講什麼
但是若是用公權力強徵土地、卻是給私人企業圖利
這就非常非常有問題………
利歸於眾於公,裁定權力可以下放到比較基層、繞過司法
但若利歸於私、那裁定權力就得經過重重審核
在電信法T9是看不到「利歸於公」的精神
只看到政府為了遮掩自己的醜事無所不其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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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所說的是另外的問題,也就是藉由法條模糊空間所造成的濫權,
而您所提的是行政權力的過度擴張,這也同樣會產生濫權問題。
另外就算沒有法源依據,政府還有藉勢逼人這招,就像NCC對站長所做的要求一樣,
畢竟對我們這種普通老百姓來說,常跑法院是件傷錢又傷神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