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由行政機關來認定不是不可以,重點是法條規範要夠明確,
而不是籠統的寫一條,然後是對是錯隨他解釋,
這種模糊法條,就算給法院認定也照樣是一筆爛帳。
就好比交通警察雖然不是法官,但是交通違規的法條基本上很明確,
是否闖紅燈、超速很清楚,就算給警察來認定也沒問題。
但要是現在多設一條"有影響道路安全之疑慮者,可逕行裁罰",
這種詮釋空間很廣的條文交給警察甚至法官來自由心證,問題就會很大。
所以重點不只是電信法,任何法條中有"危害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虞"
之類的模糊條文,都有濫權疑慮,都應該廢掉,應改用更明確的條文來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