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qneb
黃色部分,你根本沒講明,你應講明,一是對自己說話負責,二是你說的--檢調法官辦案審判的標準、對不同人明顯是不一樣的---這句話是事實,或只是你沒依據自己想的,而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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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bbs對照表不缺、就拿最簡單的
吳淑珍不具公務人員身份、依舊可以以貪汙罪起訴判刑
而這標準放到014身上、竟然就不成立了
兩相對照…
不光此案、你有時間可以 google 一下「博愛路三小事」
人、事、時、地、�**鬗ㄓ@樣、但情節都差不多
2006年扁案爆發時、看那時檢調查扁家的態勢
那時我相信司法是公正的
但經過特別費後、我就覺得越來越不對勁,直到 014 可以審成這副鳥樣
子日:不患寡、而患不均
我要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是越來越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