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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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忘了勞基法只是雇主提供『勞動契約』的最低底線,
有的公司要做得更善待勞工當然可以,
例如樓上有說剛來就有年假的,那種是特例就別提了,
有時候是齊頭式的算法,方便公司管理,
但現在樓主朋友連通例都要不到了,
絕大部分的企業多數時候都是在玩那個最低底線,(真的很沒品)
甚至與公司利益有牴觸時還會直接違法要告你去告。(沒有重罰的必然現象)
年假就是任職滿一年即產生,
而且勞工有權一次休完。
但是法條擺哪裡,請網友解釋給樓主朋友聽也沒用,
因為勞工面對的從來就不是勞基法不公、解釋不清楚的問題,
是勞工去告了也沒用,告了之後自己傷更大,
所以現在樓主朋友懂了之後,下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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