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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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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條文:

計算特休應依勞基法規定,即滿足條件即可,例如在同一雇主同一單位工作滿三年給十日(具體要看條文,分別有滿一年、滿三年、滿五年、滿十年等),工作第四年不管實際在職幾日都成立,沒有按次年度實際工作日比例的說法。而且特休沒休完的話,依法還可以折算工資。(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未滿一年依法可以不給特休,但是有的公司(特別是金控或集團)會給優於勞基法的特別休假,關係企業互調的關係。

實際:

勞資協議合意工作條件,這包括休假,在老板不同意下,勞工也無法主張,是以特休很少折現金給員工,按比例休年假或是離職預告沖突都會出現。這就是為何上班遲到要扣錢,下班不準時卻很少算加班費的原因,依法本來可以主張,實際上很少人這麼作。
舊 2013-03-28, 12:33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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