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肥羊
記者在亂,你們也跟著亂
藥事法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明明就是超過了,財政部要扣稅,更何況1200顆,藥吃到過期,你都來沒吃完。想也知道剩下的是要賣人
至於十年以下徒刑,主要是針對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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